明确了!银保监会下发理财产品销售新规,这些行为被禁止

2021-05-28 10:13:50来源:川观新闻编辑:王云

川观新闻记者 田姣

“业绩比较基准3.7%”“预期年化收益5%”“业绩比较基准1%-8%”等这些宣传字眼,在我们日常浏览银行理财产品时十分常见。但是,接下来这些宣传字眼都将被禁止。

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完善,明确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时的17种行为进行了禁止。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

对于以往出现买理财送礼品这种行为,《办法》也予以明确禁止。《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不得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除了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完善外,《办法》对销售文本、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办法》还注重厘清理财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一是厘清压实各方责任。《办法》进一步厘清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

二是强化销售行为记录。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电子渠道销售的重点环节,有利于在出现争议时厘清投资者与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信息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办法》设置了实施过渡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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