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1-03-09 11:25:5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云

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四川省司法厅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610015;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ftlf2c@126.com,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6日。

据介绍,我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量庞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缺失、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明确等问题,加上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外来人口涌入农村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或进城落户等现状。因此,十分有必要在省级层面出台《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成员政策界限、权利义务、组织运行等,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记者了解到,《条例》拟分九个章节,包括总则、组织职责、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成员、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内容涵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职责、成员确认,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权、选举、罢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有关扶持政策等。

具体内容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条例》明确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合理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依据相关规定,明确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借鉴参考各地成员确认的办法,明确了取得成员身份的4种方式和丧失成员身份的6种情况;参考各地关于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占比情况,明确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份额)转让及赎回相关规定等。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