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一批重磅法律法规正式施行

2021-03-01 10:44:3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云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首部流域法规明确长江“不搞大开发”、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加大企业取名自主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严禁“粮田不种粮”、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施行、成都正式实施垃圾分类……3月1日起,一批关系你我的重磅法律法规实施,赶紧来了解。

发挥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3月1日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生态环境法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长江保护法以推进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高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为立法思路,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立法原则,以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立法目标,在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等方面均有重大创新与突破。法律共9章、96条,规定了许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

四川是长江上游的重要省份,处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交汇处,境内的长江流域共涉及全部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0%以上,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肩负着重大责任。为推动长江保护法在四川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近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系列决策部署,增强执行和实施法律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发挥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并要求全社会各方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协作,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推进长江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

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奸淫幼女最高可处死刑;冒名顶替入学上岗等正式入刑;抢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等正式入刑;袭警罪正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新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件大事。《办法》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

新《办法》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采用新名称,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具体规定。

二是贯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作出新规定,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是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补充新内容,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侵权及奇葩企业名称将被纠正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日前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的权利,进一步释放企业名称资源,简化企业名称登记流程,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确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涉及“傍名牌”等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禁止事项增加了“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这意味着近年来因名称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有权予以纠正。

据介绍,修订后的《规定》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提供查询、选择名称等服务,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作审查判断,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同时申请人还应承诺因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规定》还建立了一套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包括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例如,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但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另外,在企业名称的禁止事项中,列出了9种情形,包括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等。

教育惩戒新规3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 ,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水电气暖不合理收费取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3月1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比如,在供电环节收费方面: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在供气环节收费方面: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 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 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 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在供暖环节收费方面: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 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等等。

意见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此外,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意见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规范包括10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15项禁止性条款。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协会将根据本办法在其从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对此,不少网友在评论时表示支持,认为公众人物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学艺先学德,演戏先做人。

看完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我们再来看看与四川息息相关的法规。

立法留住“乡愁”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施行

为防范四川圈省传统村落遭到破坏、无序开发,避免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文化遗憾”,《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共有六章五十条。从认定与规划、保护与监督、发展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我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

《保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传统村落资源的普查登记,全面掌握传统村落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保护现状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基础档案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开展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保护条例》建立省市县分级认定、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等名录保护制度,规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制定的内容和程序,率先将分级保护制度写入条例。

《保护条例》规定,四川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兼顾经济发展需求,与村规划年限一致,并与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相协调。《保护条例》还完善了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的保障机制。明确按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予以扶持,对传统技艺传承给予补助;在基础设施、发展用地、村民收益等方面优先保障;支持发展传统村落集体经济,扶持乡村旅游,鼓励开展文创展示及传统文化活动;加强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及宣传教育;针对破坏传统建筑及其风貌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司机朋友注意 3月1日起

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和明显可视污染物

为确保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办法》明确,在四川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值得关注的是,四川省与重庆市将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推动制定联合防治措施,落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同监督管理,共护一片蓝天。

规范管理 维护权益

《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施行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办法》同时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职责行为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其中,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可以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心理咨询、医疗、新媒体管理等技术支持工作;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开展协助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协助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协助巡逻、检查、传唤、抓捕,维护秩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工作。此外,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独立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等9项工作。

《办法》同时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等5类人员,并明确,辅警依法履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当事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分别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违法违纪或者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成都:垃圾分类来了!

对成都人来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可谓关注者众。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明确了各类别定义及范围。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条例》还专门提出,本市住宿、旅游、餐饮及相关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按《条例》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将受到处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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