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总书记的这句话你读懂了吗?

2020-11-03 10:04:0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云

四川在线记者 史晓露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其中提到 “要根据实践发展要求,丰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实现形式。”

作为中国农村改革的策源地和多项国家试验的试验场,四川在农村土地改革上有什么新进展?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还可以有什么新作为?11月2日,记者采访了多位从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的专家学者。

如何认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近年来改革每迈出一步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

其后为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又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简单来说,就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四川省农经总站副站长蒋燕:在放活土地经营权方面,近年来四川各地不断探索有效实现形式。最早的方式就是简单的土地流转,农户将经营权交给业主,但现在不再是一交了之,各个地方在收益分配方面也有一些创新,比如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村集体、农户、企业一起参与产业发展,农户跟业主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通过二次分红,农户可以得到更多实惠,产业也会发展得更好,从而实现共赢。

为何提出要丰富改革实现形式?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副研究员赵茜宇: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这项改革已推动多年,但引发的边际效益在降低,近年来的探索还未达到预期。来自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有5.39亿亩耕地被流转,农地流转率只有三成左右。可以看出,农地流转的促进作用并没有实现预期,我想,这是提出要丰富改革实现形式的一大原因。

四川省社科院原副院长郭晓鸣:丰富三项权利,是因为当前改革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初衷,是因为在这三个权利方面都面临产权不完整、产权权能残缺、产权实现不顺畅的矛盾。相当一段时间,我们都在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但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边缘化。集体经济组织是所有权的主体,但现在流转的交易双方变成了农户和新的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在这个过程中充当重要角色,实现它的基本权益。

第二,土地流转之后也带来土地使用失控的问题,土地如何使用,会不会带来一些短期的破坏性利用,集体并未有效监管。

第三,存在农民被流转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乡村干部“代民做主”,让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需要针对不同权属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推进改革不断深化。

下一步该如何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

四川省社科院原副院长郭晓鸣: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边缘化的问题,可以在两个方面进行探索:

第一,集体经济组织要参与介入到土地流转过程中,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发挥协调、管理方面的作用,可以收取一定的土地流转协调管理费,以这种方式表明集体是土地的所有者。

第二,集体要承担起监管责任,对土地使用方式、再流转过程等进行监管,保证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从这个角度上说,这是丰富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的一大内容。

在农户承包权方面,保障的重点,是要让农民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如何流转、什么时间流转、以什么样的价格流转,不能出现农民权利被削弱、被代替、被剥夺的情况。不能以发展集体经济或者大规模特色农业等方式,强制农民放弃他的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经营权方面,目前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得不到保护,一些农民随意中止流转时间,出现农民中途反悔、要收回土地的情况,这对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是非常不稳定的。二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权能还不完备。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是近五年来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障碍,金融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推进并不顺畅。

因此,还需要针对不同权属进一步探索、丰富和完善。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副研究员赵茜宇:丰富改革实现形式,还需要将多项改革制度统筹考虑。

农民是否愿意流转土地,不仅与土地政策本身有关,还与户籍制度、社保制度密切相关。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流转后,农民能否在城市享受到同等的社保、医疗等公共服务,能否在生计和就业上无后顾之忧,都会影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效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只有协同推进土地、户籍、社保等制度改革,统筹安排,才能让乡村迸发活力。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