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又赔生态修复费

2020-07-28 11:16:14来源:四川在线-凉山频道编辑:王云

四川在线消息(钟小艳)河里的鱼不是你想捕就可捕的!在水库、河湖里非法捕鱼,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7月27日上午,喜德县人民法院利用流动车载法庭在喜德县两河口镇政府院坝就公开巡回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作为本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四被告人进行了当庭宣判,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吉克某某1、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四人拘役六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刑罚,缓期执行;对扣押的电子捕鱼器予以没收销毁;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责令四被告人赔偿放流裂腹鱼苗费用合计人民币12000元。

5月13日下午,吉克某某1与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相约去河里捕鱼。当四被告人顺着河道向喜德县米市镇方向进行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收缴作案工具电子捕鱼器设备一套和野生鱼5.5千克,共计650尾。后经鉴定,查获的电子捕鱼器为国家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

7月27日上午10时,喜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四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喜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吉克某某1、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四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向孙水河投放价值12000元的裂腹鱼苗放流增殖,以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喜德县人民法院认为,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在本案中,被告人吉克某某1、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据悉,从2013年开始,喜德县每年2月至5月设定禁渔期,禁渔范围为全县天然水域。庭审当天,当地百余名村组干部及群众到庭旁听了此案,庭审后四被告人当场积极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1.2万元,合议庭法官也借此机会联合检察院、公安派出所、乡镇工作人员采取彝汉双语方式开展了禁渔期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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