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03-16 11:00:3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云

四川在线消息(通讯员 曾雪梅)日前,“凉山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涉及购买房屋、早教培训、商店购物、农机产品、餐饮消费、老年消费等多个领域。

1、救母退房遭拒

消委助力讨回

【案情简介】2019年8月23日,家住会东县堵格镇云南村的郑先生在县城订购了一套由会东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双方于当日签订认购合同,并支付认购金22万元。

2019年11月29日,郑先生因家中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且自身带有残疾,万般无奈之下,以认购合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向售楼方提出退房和退还其认购金的要求。售楼方称郑先生已经在认购合同上签字,且合同上注明“买方不得中途提出终止认购”,郑先生提出退还认购金的要求,已构成违约,售楼方拒绝其提出的退款要求。

双方几经争议未果,郑先生于2019年12月2日将项目开发商投诉至会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会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郑先生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2019年12月4日,在消委工作人员对双方争议的原因及案情事实的充分了解下,组织郑先生与售楼方的代表进行现场调解。

郑先生称:自己原本是想买房的,已同售楼方签订了认购合同,但是由于母亲突患疾病,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自己又是残疾人,没有额外积蓄,且认购合同本质上不属于购房合同,自己有选择退还认购金的权力,希望售楼方能考虑其难处并给予退还。

售楼方代表则称:认购合同是公司规定的,双方都签字盖章了,合同已经具备法律效应,如果买方中途提出终止继续履约,那就是单方面违约,公司按照规定不能答应其退款的要求。

会东县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认为,由售楼方提供的认购合同内的条款着重单方面强调消费者的责任,对商家本身的约束微乎其微,认购合同未显著、重点的标明对消费者的警示提醒和服务等内容,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售楼方全额退还郑先生22万元的认购金。

2

幼童在校骨折

多次调解化干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9日上午,家住会东县园丁街的李先生接到自己2岁儿子李某甲所就读的会东县某早教中心电话,称其儿子在该中心上课期间不幸摔伤了,该中心老师已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

李先生迅速赶到医院,得知孩子右脚有两处骨折,院方已及时救治,并提出让孩子在家休息3个月的建议。

李先生与其家人就孩子受伤问题,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5月8日、5月17日与早教中心进行沟通协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5月22日,李先生向会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交了投诉申请,要求中心一次性支付10万元赔偿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会东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展开调查。2019年5月26日,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李先生与早教中心进行现场调解。

李先生称:孩子在中心学习期间摔伤,老师没有尽到教育看管的义务,现在孩子需要在家休养3个月,耽误了学习,孩子的妈妈还得请假在家照顾他,孩子在养伤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及孩子妈妈的误工费均应该由中心支付,且孩子还小,可能因此留下残疾,理应支付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中心负责人称:孩子受伤,他们有一定的责任,但他们已经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医进行观察治疗,并预缴全程治疗费用6000元,孩子只是脚骨折,不存在伤残的隐患,李先生赔偿要求太高了,他们拒绝赔偿,如果协商未果,愿意走法律程序。

随后,消委会组织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28日和6月3日,分别到李先生家里和涉事早教中心进行上门劝解。

6月6日,县消委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李先生将之前10万元的索赔要求降低至6.8万元。县消委认为李先生应该索赔,其向中心交了学费让孩子接受教育,那么中心就应该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但是李先生的赔偿金额超出正常赔偿范围。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早教中心退还李某甲该学期的学费、生活费3900元,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26000元(含前期预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合计赔偿29900元。

3

“存多少送多少”难兑现

消委出面解难题

【案情简介】2019年5月5日,宁南县消委接到4位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年初按照县商业北街某服装店“存多少送多少”的促销方式存入服装店的钱,现在有6800多元的服装兑现不了,也退不了款,请求消委调查处理追回钱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往服装门市。经核实,年初商家为了促销,对老客户采取“存多少钱送多少钱”服装的办法,吸引消费者把钱存入店后不仅可以随时到店按照吊牌价的标价取自己看中的服装,还可以再享受送吊牌价同等金额的服装。

然而,由于该店是由两人合伙经营的,双方于2019年4月2日经协议解除合作关系,店内所有经济账目、货物都已经分配完成。接手方认为促销是解除合作关系之前的事,自己接手后没有理由要对之前促销产生的产品和促销延续负责。

见到消费者对商家拒绝的态度,消费者的情绪有些失控,相互通知了更多地参与促销的人员来到店内。

为及时平息事态,消委决定首先做通在场一方(现店主)的工作,及时单独普法,让其重视此事,及时解决。商家承诺,要对前期促销政策负责,及时按照登记核对应对现给消费者金额,愿意继续保持存多少送多少的先登记,愿意按存入金额退款的,可先行登记签字,当场退款,对一时不能核对清楚的,由消委行登记相关信息后等原合作双方到齐后共同认可再作处理。

4

打谷机不能正常使用

商家误导消费担责任

【案情简介】2019年秋收时节,宁南县景星乡梓油村村民张老汉在县城某五金机电门市花了1300元购买了一台打谷机。之后,张老汉在使用时发现,打谷机缺少接谷子的容器。通过与商家协商,商家退他100元让其自己安装一个,但在后期的使用中还是觉得机器有诸多不足,主要是不便于在田间移动,谷子回收率低,有近30%稻谷回收不了。经与商家协商不成,投诉到消委,要求更换或者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工作。

初步了解得知:老农需要购买一台轻便打谷机,到店后,商家介绍的打谷机是带电动机的,而且也没有接谷子的斗,商家说可以把电动机更换成汽油机,就可以到田中随意移动了,至于接谷子的斗,也出了钱让老农自己加装了。

消委认为是商家没给老农讲清楚,为了销售此机器夸大了使用的范围,造成了机器在不适合在田间使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经初步协商,由商家退回农户购机款800元。

时隔一周,张老汉再次到消委,要求商家全款退机器和赔偿田间损失稻谷的经济损失500元。工作人员立即到农户田中,实地看了打谷机和实际的使用情况。发现田间洒落的谷子确实不少,机器从设计上本身就不适合田间使用。

工作人员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商家由再次补偿农户200元,让投诉圆满解决。

5

棚膜出现风化问题

20户村民得补偿

【案情简介】2019 年 9 月 14 日,西昌市消委会礼州分会(以下简称礼州分会)接到凉山州 12315 转办琅环乡 20 户村民关于棚膜的群体投诉。

村民反映:2019 年 5 月,他们通过礼州镇经销商王某在河南安阳某棚膜 厂定做了0.035 毫米的棚膜 90 筒(规格 35kg/筒),棚膜厂按照他们的要求定制了棚膜,双方是口头协议并未签订合同。7 月份收货后,20 户村民用于 100 多亩葡萄园,9 月中旬,村民发现葡萄园的棚膜出现风化情况,担心会破坏大棚温度,导致葡萄后期上色不好,影响经济收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礼州分会工作人员首先和村民联系,调查了解葡萄园的棚膜出现风化,葡萄园损失情况;接着,通知礼州镇个体户王某和河南安阳某棚膜厂负责人再次核实村民投诉情况。

经销商王某说和村民都是熟人,村民请他帮忙和厂家联系生产棚膜,厂家说棚膜是按照村民要求定制的 0.035 毫米的,没有质量问题,并告诉了村民不包使用期限。

工作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西昌 9 月天气较好温度时宜雨水较少,对村民的葡萄园并未造成重大影响。

为了村民的利益,避免群体上访事件发生,2019 年 9 月 23 日,礼州分会联系琅环乡琅环村村委会、经销商、生产厂家委托 代理人和 20名村民共同协商解决,希望经销商和厂家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提出一次性解决方案, 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同意按每筒 200 元进行补偿,共计 90 筒棚膜,20 户农户共计获得补偿款 18000 元。

6

九旬老者遭误导

两地消委帮维权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西昌市消费者王老先生和往常一样,与十几个老年人一起,走进了一场“健康讲座”并如实登记了个人信息。讲座过后,老人收到一个从武汉江岸区发货中心发出的“养生延寿片”的宣传册子,宣传手册鼓吹疗效,当时正值老人晕厥复发,就想买来试试。11月7日通过拨打厂家热线线电话,购买了“延寿片”4盒,货到付款2380元。

老人收到药以后,打开小药盒内“延寿片说明书”仔细看,才发现收到的药成分与宣传册子主药不一样,其中:鹿茸、巴戟天、补骨脂等药没有了;最初宣传手册上的“通心、通脑、通肝、通肾,彻底治愈大病、重病、慢性病”变成功能主治“补益肝肾,强壮筋骨。”他立即打电话回去,但一直没人接听。2019年2月19日,王老先生到西昌市消委投诉,要求协助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面对这一起九旬老人跨省电话购买药品的投诉,西昌市消委会高度重视。

消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认为宣传手册明显存在夸大宣传误导老人购买药品的行为,同时调查中发现“养生延寿片”宣传手册的内容与收到实物有3处不相符。由于厂家远在云南省,于是与云南省消费者协会联系,函请协助处理该投诉。

在两地消委会的努力下,消费者在电话购买药品4个月之后,2019年2月28日厂家全额退回了的购买药品的2380元,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

7

口头约定太草率

剩余的钢筋不好退

【案情简介】2019年4月6日,消费者陈先生在会理县某钢筋销售门市预订了18吨钢筋,每吨按3900元一次性付清了702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次购买钢筋的钱,在所付款项中累计扣除。陈先生的房子修完后,钢筋款为53664元,找到经销商结算要求退回剩余的钱,可门市负责人说陈先生在订购钢筋交付款时少付了3200元,要求消费者承担,否则就不退款。双方就3200元协商不成,2019年12月3日陈先生向会理县消委会投诉,要求钢筋销售商退回剩余款16536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会理县消委会依法受理了该投诉,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据经销商陈述,陈先生在购买钢筋时说好订购18吨,却只用了14吨,没有按照约定购买,给他造成了损失,而且在付预付款时少付了3200元,当时没有当面数钱是因为熟人介绍,现在要求消费者赔偿3200元的损失并且将剩余的钢筋拉走。

陈先生认为销售商说的少付3200元的事根本没这回事,当时是交清给商家的,并且他还开了票据;购买钢筋时没有预算好,造成房子修好后用不了这么多钢筋,剩余钢筋拉回去也没有用。

通过讲事实、摆道理,进行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退回剩余钢筋,扣除1000元作为对销售商的损失补偿,经营者将剩余款退还给消费者。

8

虚开票据骗顾客

商家此招赔得大

【案情简介】2019年1月,消费者李女士在代理商王某某的推销下购买了一辆“轻骑.铃木牌UU125T”摩托车,经营者王某某开具了一张收据,收据内容为“李女士买铃木UU125T国四8500元”,经营者王某某告知消费者等到2019年7月1日后再上牌照,可以省一些上户的钱。

2019年8月14日,李女士准备到车管所上户时,代理商王某某才在会理某摩托车经营部李某处开具了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价税合计2000元。李女士到车管所上户时,办证警务人员告知她该车辆经过车管所系统检索,销售有效期限已在2018年1月6日届满,无法上牌。

2019年10月20日,李女士找到会理县某摩托车经营部负责人李某,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摩托车经营部负责人李某不同意。2019年11月28日李女士投诉到会理县消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会理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经调查,李女士购买的“轻骑.铃木牌UU125T”摩托车中附带的“摩托车信息随车清单”中排放阶段为国三,并非国四标准。经会理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认定,该车销售有效期限已在2018年1月6日届满。

2019年11月29日,消委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李女士要求会理县某摩托车经营部退还车款8500元,并赔偿3倍损失合计25500元。

会理某摩托车经营部负责人李某称:该车是代理商王某某销售给李女士的,和自己没有关系,发票是王某某到他门市代开的,经营部只同意换一辆“国四”标准的同款摩托车,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损失要求。

2019年12月10日,消委会召集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消费者李女士还是同样的主张,会理某摩托车经营部负责人李某认为金额太高,不能接受,如要和解,必须降低赔偿金额。

消委会通过耐心、细致、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消费者同意减少赔偿数额,由原来的赔偿22500元降至15000元,会理县某摩托车经营部也同意该方案。

2019年12月11日,双方正式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会理县某摩托车经营部负责人当场退还车款8500元,并赔偿消费者李女士损失15000元。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会理县消委会将相关证据移交会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会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不合格车辆进行了扣押,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9

新购小汽车出故障

消委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2019年7月8日,消费者寸先生于在德昌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家用小汽车,价格为53126.00元。在行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驾驶过程中即出现脱档、挂不起档的现象。寸先生找到该车行后,经营者将此车拖到西昌总店售后服务公司进行维修检测,检测认定为:变速箱损坏。消费者要求退车退款,如达不成退车退款的要求,就要商家赔付2万元。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寸先生于2019年8月26日投诉到德昌县消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2019年8月26日,德昌县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消费者寸先生称:该车已检测认定是变速箱损坏,但经营者仅作简单的修理,也不作更换变速箱的决定。

车行经营者认为:他们车行不是总代理商,更换变速箱要西昌总代理商同意才行。

消委工作人员对该车行经营者明确说明:该车在德昌车行购买,并在三包规定的期限内,符合更换,退货责任条件,经营者不能以此为借口拖延,请经营者在调解现场与西昌总代理商取得联系。通过消委工作人员与西昌总代理商进行沟通协商,由其售后服务中心免费对此车更换原装新的变速箱。

鉴于消费者在修理或是拖车到西昌要产生费用,德昌车行经同意赔付寸先生3000元作为补偿。

10

鱼、鸡价格贵得离谱

餐馆消费须擦亮眼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8日下午,德昌县消委接到投诉,路经德昌的杨女士一行13名消费者在德昌高速路出口某餐馆就餐,待结账时,他们仅消费了7.8斤鱼、10斤重的一只鸡、三个素菜。餐馆方要收2380元,鱼的价格为188元/斤,鸡的价格为68元/斤。双方就菜品价格产生了争执。

【处理过程及结果】很快,德昌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股的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

经调查核实:餐馆方在消费者点菜时只说鱼有点贵,并没有说多少钱一斤,点的鸡也未说多少钱一斤,老板也未拿出菜单价目表给消费者看。调查核实中,餐馆方拿不出一份菜单、菜谱,对不同种类鱼的售价表,却是制作在后厨墙壁上。

不明码标价,餐馆方明显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鱼按90元/斤、鸡按50元/斤计算算,三个素菜90元,加上米饭、饮料等消费,合计收取1350元。双方同意该调解意见。

同时,工作人员责令餐馆方限期整改,必须明码标价,建全菜谱,在餐厅醒目的地方制作菜品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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