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凉山州金阳县安办曝光3处安全隐患

2026-09-09 22:42:29来源:川报凉山全媒体编辑:李天锐

近期,凉山州金阳县安办(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住建局,组织安全专家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现对检查发现的3处安全问题隐患予以曝光,相关安全问题隐患已督促限期整改完毕。

点位一

某酒店在建工程

问题隐患

(塔吊)未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已整改完毕)

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危害分析

设备合规手续缺失,设备不在监管台账内,监管部门无法动态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容易发生超期未检、维保流于形式等风险。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岗位悬空,塔吊的日常巡检、维保监督、顶升附着作业管控、隐患排查工作无专人牵头落实,存在安全风险隐患。

点位二

宜居乡村某建筑公司

问题隐患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超危大工程(如基坑工程、模板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论证及多方审批执行。(已整改完毕)

法律法规解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

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分包编制的方案还需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批签章。

第十二条

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并完善后方可报审实施。

危害分析

未开展实体施工,但技术文件、审批、论证程序全部缺失,属于源头安全管理失效。一旦仓促开工,基坑易发生滑坡、坍塌,模板支撑体系易发生整体失稳坍塌,可能造成严重事故。

点位三

某大桥重建工程在建工地

问题隐患

桥台临边防护栏杆部分损坏缺失、无踢脚板,部分栏杆不稳固,手摇晃动。(已整改完毕)

法律法规解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强条)规定: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4.3.1规定:临边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挡脚板组成;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3.2规定:防护栏杆立杆底端应固定牢固,采取预埋、打入、预埋件连接等可靠固定方式。

危害分析

栏杆杆件破损、缺失,防护屏障出现缺口:作业人员、通行人员靠近桥台临边时,可从缺口处失足,发生高处坠落;缺口位置无物理阻隔,工具、碎石、钢筋等物料容易从缺口滚落,造成下方物体打击伤人事故。

缺少踢脚板:作业面的碎石、工具、短钢筋、建筑垃圾容易从栏杆底部缝隙向外滚落,引发下方物体打击伤害;人员脚下打滑时,脚部容易从栏杆底部缝隙滑出,增大高处坠落风险。

立杆固定失效,栏杆整体晃动:不能承受人员意外碰撞、倚靠的外力;人员不慎倚靠、碰撞栏杆时,栏杆极易发生变形、倾倒,失去防护功能,直接引发人员高处坠落;受风力、机械碰撞后晃动会进一步加剧,隐患持续恶化。(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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