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观新闻记者何勤华
近日,《凉山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十二届州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记者获悉,该规定自2025年2月6日起施行。《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一方面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兼顾法理性因素,将尊重传统民俗文化、关注民生福祉与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相结合,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规定”提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存储、燃放的安全管理,严厉查处非法行为。禁止销售下列烟花爆竹产品: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含药半成品;从违法渠道获得的烟花爆竹产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的其他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
根据“规定”,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进行烟花爆竹的经营、储存等活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应当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规定”明确,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并公布允许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高考、中考期间,禁止在相关区域范围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