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从本月开始,非机动车这五种行为将被罚款

2016-07-19 16:36:1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云

7月19日,四川在线记者从西昌市宣传部门获悉,从7月15日开始,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充分利用骑游步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西昌市发布以下公告:

1.非机动车包含: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人力板车等。

2.货运三轮车、人力板车等需在摩托车禁行范围外,规定时间内在城区通行(12:30-14:00、19:00-次日7:30)

3.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5至3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5至3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5.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它车辆专用道路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5至3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6.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5至3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7.有人行横道或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5至3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8.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路行驶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4项的规定处以扣3分及50至100元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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