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侯冲
近日,记者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户每年限额12000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样有政策福利。《通知》规定,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