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吉泽子古)自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已近20年。
近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普格县,对一故意杀人罪犯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填补了该县执行注射死刑的空白。
行刑当日,从罪犯进入行刑室到执行结束整个过程,只用了20分钟,其中,启动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仅为3分钟时间。这充分体现了“注射死刑”操作简易、安全、无污染、无压力、让死亡更人道的法律优势,更彰显了死刑执行方式变化中的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