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近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电影《失孤》原型拐卖案件的侦破情况。据悉,专案组通过细致走访、深入调查,确定呼某(男,现年56岁,河南人)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围绕其关系人开展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还发现其当年的女友唐某(女,现年45岁,山东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公安机关在山西某地将唐某抓获。
1997年,呼某、唐某两人相识并恋爱,当年9月一起在山东旅游期间为图财预谋拐卖一男孩。当年9月21日,两人窜至山东聊城,呼某在汽车站附近等候,唐某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将在家门口独自玩耍的郭新振抱走,随后与呼某一起乘长途车返回河南,由呼某将郭新振贩卖。当日,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李太屯村村民郭刚堂夫妇(《失孤》原型)报案称,其两岁半的儿子郭新振被一名陌生女子拐走。
《失孤》原型拐卖案告破,各位吃瓜群众是不是和小铭一样,关心这些个问题:时隔25年是否还能追诉嫌疑人的罪行?养父母是否涉嫌犯罪?孩子是否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为此,吃瓜记者小铭专门请教了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山和重庆百君(成都)律所律师肖明静,让专家和律师给我们普及一下这起悲剧背后的法律知识。
时隔25年还能否追诉嫌疑人的罪行?
视拐卖过程的时间而定
“从理论上说,按照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这案件不存在追诉期的问题。”肖明静告诉记者,公安当年应该已经立案,只是未抓到嫌疑人。在公安已经立案的情况下,则不存在追诉期的问题。
“这要视拐卖过程的时间而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件的案发时间是1997年9月21日。在当年的10月1日后,适用的是1997年版本《刑法》,在10月1日前适用的是1979年版本的《刑法》。”陈山进一步解释,如果犯罪嫌疑人拐卖的过程在当年10月1日前就结束了,按照1979年版本的《刑法》就不能追诉了。如果拐卖的过程在当年10月1日还没有结束,就适用1997年版本《刑法》,那就是可以追诉。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按照这个条款规定,要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陈山告诉记者,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当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所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条款是没办法用的,也就是说不能够再追诉了。
但是追诉的条款在1997年的《刑法》中进行了修改。按照1997年的《刑法》,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就是说,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范围由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变为了受理案件以后都可以。”陈山说,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到1997年10月1日,拐卖的过程还在持续,那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就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养父母是否涉嫌犯罪?
涉嫌犯罪,但是不一定适用刑事追究
“首先要明确一点,养父母的这个行为是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肖静明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具体到这个案件中,我认为量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陈山解释,在本案种养父母和孩子之间形成了一种比较良好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情感还非常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来处理。
至于这个孩子是否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在陈山看来,按照目前新闻披露的情况,养父母当时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一个非法的行为,甚至还是一个犯罪的行为,不是一种合法的收养关系。所以,从法律上说,这孩子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但是,如果孩子现在自愿负担这样的一个义务,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毕竟,养父母在养育孩子的时候也付出了汗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