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征求意见中,认养期限拟为1—3年,有意见建议请赶紧提!

2020-09-18 10:56:36来源:川观新闻编辑:王云

川报观察记者 王代强

9月17日,记者从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为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公众提出修改意见。《意见稿》明确,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既可指定认养也可捐资认养,既可单独认养也可联合认养

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意见稿指出,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依法自愿、有利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认养对象,但有部分不适宜认养的情形除外。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急需抢救、复壮或其他需要认养的古树名木信息,组织发动认养方优先认养。

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树名木,也可以捐资认养非特定的古树名木。捐资认养非特定古树名木的,认养对象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

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有意认养同一株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也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可根据当地条件适当调整认养标准,将为认养方颁发证书

意见稿明确,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5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1000元/年。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不宜低于500元/年。

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16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500元/年。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不宜低于200元/年。

市(州)、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适当调整认养标准。指定认养的,也可由认养方与被认养方协商认养金额。

县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根据认养方意愿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悬挂认养标识牌。认养标识牌包括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

认养方拥有探视权、监护权,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

根据意见稿,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尽快落实保护措施。

个人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认养人在认养年度内完成义务植树尽责认证任务。

被认养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认养对象管护方案,对认养对象采取复壮、救助、保护等措施。

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古树名木的宣传、日常养护管理、制作认养证书、设置认养标志牌等方面。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电话:028-83364035,邮箱:36966207@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电话:028-85594066,邮箱:964831290@qq.com。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