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冷链食品、经营野生钢鳅…… 凉山发布这些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2021-04-13 10:38:07来源:四川在线-凉山频道编辑:王云

川观新闻记者 何勤华

4月12日,记者从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开展百日,凉山州紧密围绕“防疫治乱保安全,提质稳增促发展”的主题,聚焦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知识产权保护、长江禁捕打非断链、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酒类醇基燃料等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工作,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针对严重影响民生安全和市场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天,凉山州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近期查处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十大典型案例。

【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

案例一:德昌县某海鲜冻货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2月8日,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三号冻库检查时发现6箱美国进口的冷冻鸡爪,无法提供进口冷冻鸡爪的“三证明一报告”、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购进的纯虾滑、台湾烤肠等冷冻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德昌县局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整改,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金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经营无“三证一报告”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8日,金阳县市场监管局到某店开展检查,发现11袋(1kg/袋)泰国冷冻鸡肌腱,现场无法提供泰国冷冻鸡肌腱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经调查,该店从西昌购进12袋泰国冷冻鸡肌腱,未查验泰国冷冻鸡肌腱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发布的《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三证一报告”的进口冷冻鸡肌腱11袋、责令整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护航执法行动】

案例三:会理某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五粮液第八代、国窖1573白酒案

2021年3月4日,会理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剑南春、五粮液第八代、国窖1573等3个品牌的酒共计40瓶,经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店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无法说明经营商品的具体来源,未做台账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及立即改正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合计40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西昌市某百货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2月16日,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对西昌市某百货经营部的仓库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微电脑智能分装机1台、自动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以及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汰渍洗衣粉、立白洗衣粉、立白精华香皂、雕牌洗衣粉,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进销货票据。上述产品经厂家鉴定均属于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同时该百货经营部将破损的雕牌洗衣粉和积压的保力婕牌好爸爸洗衣粉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及包装袋、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保力婕好爸爸洗衣粉140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粉、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执法行动】

案例五:宁南县松某酒楼经营野生钢鳅案

2021年1月7日下午,宁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酒楼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店存放餐饮原材料的冰箱内发现了冷冻保存的野生钢鳅(中文学名:中华刺鳅)6袋,现场称重共计1.4575千克。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冰箱内发现的这批钢鳅是野生的,是名为“周钢鳅”的人于2020年12月在黑水河里捕捞的。该酒楼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为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野生钢鳅1.4575千克,并处罚款233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违法捕捞人员“周钢鳅”相关信息线索通报至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特种设备排险除患执法行动】

案例六:雷波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3日,雷波县市场监管局对沿江高速进行春节后复工复产检查时发现:1、在该工地发现有6个储气罐。其中4个处于未使用状态。4个未使用状态的压力容器产品容器容积与铭牌标示容积不符,类别与铭牌标示的类别不符。使用的2个压力容器储气罐类别与储气罐罐体铭牌压力容器类别不符。2、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未提供作业人员证。3、储气罐、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均存在未办理安装告知,无安装竣工报告、监检报告、使用登记证等文件。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执法行动】

案例七:越西县查获某机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1年2月25日,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托管机构检查中发现该托管机构不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600元、罚款14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木里县某农场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单晶体冰糖)案

木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场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该超市所销售的单晶体冰糖还原糖分不合格。木里县某农场超市提出了复检申请书,复检结果显示仍为不合格。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不能提供该批次单晶体冰糖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该超市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进货查验台账进货,进货时未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进货商资质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予以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疫情用药械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案例九:甘洛县某口腔诊所使用无中文标签标识医疗器械案

2021年1月29日,甘洛县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检查,在该诊所发现有无中文标识吸唾管340支。该诊所经营使用无中文标识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诊所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吸唾管340支的行政处罚。

【其他适用市场监管法规的案件】

案例十:西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2021年1月11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T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在销售过程中涉嫌违法宣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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