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发布十起聚焦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1-03-30 10:30:22来源:凉山日报编辑:王云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凉山州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巡查,重点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典型案件,给违法违规经营者有力的打击和震慑。

案例一

德昌县某海鲜冻货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2月8日,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第六督查组在督查指导德昌县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德昌县某公司三号冻库内存放有6箱美国进口的冷冻鸡爪,现场货主刘某无法提供进口冷冻鸡爪的“三证明一报告”、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

2月9日督查组对刘某经营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购进纯虾滑、“卓汇”精品肉肠、“海霸王”霸王脆香菇脆、“思念”灌汤水饺、“平耀”毛肚、“松泉”精选生虾、“驭康”台湾烤肠等冷冻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冷链食品经营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会理县某汽车服务部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某汽车服务部在店面上使用‘米其林轮胎先生形象’‘MI⁃CHELIN’‘米其林’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的投诉举报。

经查,会理县某汽车服务部自2014年开始销售“米其林”轮胎,2015年在未取得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在门面招牌上打上了“MICHELIN米其林轮胎”“米其林轮胎会理服务中心”和米其林轮胎先生形象,制作该招牌花费5000多元。会理县某汽车服务部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店停止使用“米其林”相关广告牌,并予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金阳县某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案

2021年3月3日,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的名烟名酒店、超市销售的五粮液系列白酒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某烟酒店货柜内存放的4件五粮液1618白酒,6瓶/件,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酒精度:52%V0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9/07/11,批号:8526164。上述产品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打假人员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经查,上述产品是一位外地人用密封小货车运输到该烟酒店销售的,当事人合计购买4件五粮液1618白酒(共24瓶)进行销售。该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1618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件(24瓶)五粮液1618白酒、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宁南县松某酒楼经营野生钢鳅案

2021年1月7日下午,宁南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股接到投诉举报电话说:“松新某一家餐馆在经营野生钢鳅。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酒楼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店存放餐饮原材料的冰箱内发现了冷冻保存的野生钢鳅(中文学名:中华刺鳅)6袋,现场称重共计1.4575千克。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冰箱内发现的这批钢鳅是野生的,是名为“周钢鳅”的人于2020年12月在黑水河里捕捞的,故该酒楼经营野生钢鳅的违法事实属实,现场查获时该批野生钢鳅尚未进行销售。该酒楼的上述行为其性质属于违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野生钢鳅1.4575千克,并处罚款233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违法捕捞人员“周钢鳅”相关信息线索通报至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案例五

西昌袁家山村某经营部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西昌市袁家山村某经营部为掩盖所经营的“千禾窖醋2年”3瓶近效期的事实,刮去其产品瓶身生产日期年份后两位数字后,将产品混在生产批号为20200608合格品包装箱中,以12元/瓶,整件6瓶的形式销售给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该商贸公司将上述

产品销售到某餐饮店(另案处理),餐饮店工作人员在查看产品外包装完整情况下,以生产批号为20200608的验收入库。该刮去其产品瓶身生产日期的“千禾窖醋2年”2瓶半,在餐饮店被西昌市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西昌市袁家山村某经营部经营的刮去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年份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西昌市袁家山村某经营部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千禾窖醋2年”2瓶半,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凉山州某设备有限公司雷波县分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凉山州某设备有限公司雷波县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该分公司维保人员W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维修电梯;2、该分公司备案材料中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不明,无维保人员聘用合同,无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经查,凉山州某设备有限公司雷波县分公司主要承担四家单位的电梯维保工作。该公司张贴在其维护电梯内的电梯安全使用须知栏中应急救援电话项显示“W工:181****2332”其中,“W工”即是W。经查,多家该公司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工作人员指认,该公司维保人员W曾单独到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其本人也承认相应事实。查阅维保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发现部分维保记录中确有维保员人签字栏签署W的名字。该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西昌某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口罩案

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检验检测报告》及告知书回执(检验机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抽样基数:60000只),显示西昌某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经抽检过滤效率、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依据《2020年四川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口罩生产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获被抽检批次防护型口罩59956只(50只/盒)。

经查,被抽检批次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系该公司生产,为民用防护口罩,所执行标准为GB/T32610-2016。该批防护口罩共生产60000只,销售价格与成本价一致都为0.60元/只。截至案发,被抽检批次的一次性防护口罩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共计36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59956只,并处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越西县查获某外地商贩销售冒用3C认证标志的取暖器

越西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摸排发现有外地商贩批发销售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3C认证标志的取暖设备。执法人员在销售车辆上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贩经销的电炉、取暖器标有3C认证标志,现场提供的3C认证证书与所售产品信息不符,现场查扣电炉、取暖器等202台,货值金额10934元。

经查,该商贩提供的3C认证证书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其实际销售产品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3C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九

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称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经查实,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中所指涉嫌违法的广告是当事人为宣传其产品而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广告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疫情启示录 我们需要怎样的生活”中提到“研究表明:人类至少70%以上的时间是在建筑中度过”,该行为使用数据、统计资料,却未标明该数据出处,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说明。“项目南北奢享楼间距达到400米”,该数据为当事人误写,并非属实。

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这些买房的真理!房似锦都赞不绝口!”中提到“【高速】约10分钟车程至248国道,约20分钟至京昆高速;【高铁】约20分钟车程至西昌火车站;【航空】约30分钟至青山机场”,属于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该项目位于西昌邛海畔北,二环之上,是西昌未来的城市中心。项目近拥阳光学校、春城学校、俊波中学等多所精英优教,周边有西医结合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等医疗康养配套环伺,紧邻万达广场……”“西医结合医院”属于误写,实际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对于“未来的城市中心”等表述,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其撤销发布的违法广告,处以罚款60000元。

案例十

越西县某医院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21年1月29日,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未执行凉山州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凉山州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收取住院病人一次性使用手术衣及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费用。经查明,该院2020年1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违法收取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和一次性使用手术衣费用12278.75元。当事人未执行《关于规范调整凉山州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收取住院病人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和一次性使用手术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78.75元并处罚款24557.50元的行政处罚。

曾雪梅 黄璐 记者 沈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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