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移送司法机关的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豆芽一案,由冕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禁止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宋某某在家中自建豆芽生产小作坊生产豆芽。豆芽俗称“活体蔬菜”,宋某某为了使自家的豆芽生长整齐,鲜嫩光亮,卖相好,打起了歪主意,偷偷将有毒有害的磷化铝和漂白粉添加到生产的豆芽中,并予以销售。2020年7月9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宋某某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检,经凉山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后,发现被抽检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53.8ug/kg,不符合国家标准。
该物质在2015第1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公告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被明确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冕宁县市场监管局将宋某某涉嫌构成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宋某某违法事实成立,经过法院判决,宋某某受到相应的惩处。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冕宁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查处食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