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外生火取暖,小事一桩;承包地里烧秸秆,正常……”生活中,大多数群众对在公路旁、野外用火,认为是最正常不过的小事,从未想过会违法。殊不知,森林草原禁火令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金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护旗1号”专项行动中又查处2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1月1日至2月28查处42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共行政处罚43人。
近日,曲木某某从西昌坐客车到百草坡镇热柯觉村甲依分路口下车后,在那里等车回家。在等车过程中,甲依路口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就给曲木某某宣传不能抽烟、不能野外用火。曲木某某于下午16时30分许,趁工作人员巡逻走开时在检查站旁边的公路坎下用打火机将树枝点燃烧火取暖,被上班的工作人员当场挡获,并举报到110指挥中心,将曲木某某移交给森警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曲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2月27日下午17时50分许,冯某某在金阳县天地坝镇新营盘村一层公路地里干活,将地内的杂草集中起来焚烧,被新营盘村村干部当场挡获,并于2月28日上午10时35分被天地坝镇镇府工作人员移交给森林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冯某某行政拘留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