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院院长、大法官王树江宣判特大毒品犯罪案 2人死刑6人无期徒刑

www.scol.com.cn (2019-04-24 15:11:40) 来源:川报观察
编辑:王云  

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何勤华 朱文博

4月24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凉山对刘和恩、余朝勇等1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刘和恩、余朝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席建熊、卢鑫、庄勇、秋卢荣、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罚。对刘和恩、余朝勇的死刑刑事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该案由省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并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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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9月, 刘和恩与王帮洪共谋从云南边境购买海洛因运输回四川贩卖,刘和恩邀约卢鑫、雷顺浩参与毒品犯罪,余朝勇受王帮洪邀约参加贩卖运输毒品。刘和恩、王帮洪、余朝勇共谋后和卢鑫、雷顺浩从四川省西昌市驾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刘和恩垫资购买了用于毒品犯罪的车辆。

刘和恩、王帮洪、余朝勇等五人驾车前往流水村,刘和恩、王帮洪、余朝勇与毒品上家取得联系,洽谈购毒的具体事宜。五人返回西昌市后,余朝勇邀约庄勇参与运输毒品。

数日后,六人再次驾车前往流水村欲购买毒品。刘和恩安排雷顺浩沿途打探公安民警检查情况,后因发觉沿途有公安民警设卡检查,刘和恩等人此行未购买毒品,但仍按原计划为下次贩毒熟悉运输路线。

2015年10月,刘和恩、余朝勇、席建熊、陈大辉以及王帮洪、花子惹、康福银等人共谋贩卖运输毒品。11月初,刘和恩与毒品上家联系后与余朝勇、席建熊、陈大辉、王帮洪、花子惹、康福银等人分别将毒资转入毒品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56万元。秋卢荣借给陈大辉购毒款1.7万元。刘和恩负责毒品上家与余朝勇等人的联络,余朝勇、席建熊、庄勇和王帮洪、花子惹等人驾车前往流水村,从毒品上家处取得20余块海洛因后返回四川。卢鑫等人驾车接应。毒品运回西昌市后交由陈大辉保管。

刘和恩、余朝勇、席建熊等人将此次购买的海洛因运输至成都市交由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贩卖。刘和恩主持分配了所赚取的毒赃。

2016年1月,刘和恩、余朝勇、席建熊和王帮洪、花子惹、康福银等人在西昌市再次共谋贩卖运输毒品。席建熊邀约原审被告人沈俊参与运输毒品。秋卢荣、唐正会、邱绿羽、原审被告人陈大辉知道刘和恩等人贩卖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主动或受邀出资认购毒品。刘和恩前往昆明市,负责联系毒品上家,确定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等细节,将毒品上家提供的银行账号告知出资购买毒品的人员,刘和恩安排秋卢荣转款42万元认购12块海洛因,余朝勇出资49万元并安排席建熊转款认购14块,席建熊出资17.5万元认购5块,上诉人卢鑫出资10.5万元认购3块,唐正会出资10.5万元认购3块,陈大辉出资7万元认购2块,邱绿羽出资3.2万元认购1块,秋卢荣还单独出资3.8万元认购l块。

余朝勇、席建熊、沈俊、庄勇和王帮洪、花子惹、袁综祥(批捕在逃)前往昆明市,刘和恩、余朝勇等人购买了两辆用于毒品犯罪的车辆。余朝勇提供了10余张手机卡,安排席建熊购买非智能手机,用于参与作案人员间的联络和逃避侦查。

刘和恩在昆明市联络指挥,余朝勇等七人前往流水村。余朝勇与庄勇驾车前往接应地点,接收到毒品上家装有海洛因的两个背包。余朝勇安排王帮洪、花子惹、袁综祥和沈俊、席建熊分别驾乘车辆在运毒车辆前方探路。

余朝勇、庄勇押运毒品,行驶至云南省永德县勐板乡忙肺村尖山垭口乡公路上时被挡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余朝勇、庄勇二人驾乘的车辆后排座一棕色背包内查获34块海洛因疑似物,从另一军绿色背包内查获36块海洛因疑似物。经当面称量,70块海洛因疑似物净重23505.6克。

经鉴定,70块疑似物中海洛因含量在50.30%至63.92%之间。随后公安民警将沈俊、席建熊抓获。

2016年1月8日,公安民警先后在西昌市、昆明市分别将秋卢荣、陈大辉、卢鑫、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刘和恩、唐正会抓获归案。在陈大辉的带领下,公安民警将邱绿羽抓获。2016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将雷顺浩抓获。

四川高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和恩、余朝勇、席建熊、卢鑫、庄勇、秋卢荣、唐正会、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邱绿羽、陈大辉、沈俊、雷顺浩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

刘和恩、余朝勇为主从云南边境购买海洛因运输回四川贩卖,作案三次,共贩卖运输海洛因90余块,现场查获海洛因70块23505.6克,席建熊、卢鑫受邀约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从刘和恩等人处接收海洛因并在成都市贩卖,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秋卢荣、陈大辉、唐正会、邱绿羽筹资认购毒品,秋卢荣转付收取毒资,陈大辉保管毒品,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庄勇、沈俊、雷顺浩受邀约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本案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刘和恩、余朝勇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刘和恩、余朝勇应当对全部毒品数量承担罪责,二人的罪行均属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席建熊、卢鑫、庄勇、沈俊、雷顺浩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根据其贩卖毒品的罪行和情节进行处罚;秋卢荣、陈大辉、唐正会、邱绿羽根据各自认购的毒品数量和参与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雷顺浩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坦白情节;陈大辉具有立功、坦白情节;卢鑫、庄勇、邱绿羽、沈俊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川高院审理后认为,对刘和恩、余朝勇等10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对席建熊、唐正会、邱绿羽3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原审未充分考虑到从犯、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予以改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诉人刘和恩、余朝勇等人的亲属,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等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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