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打官司 凉山州中级法院这样判

2019-06-21 15:14:01来源:川报观察编辑:王云

川报观察记者 何勤华 文/图

国有企业管理不严,与民营企业产生经济纠纷,这样的案件如何判?6月21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情况,其中的一起案例十分典型。

原来,某酒业公司多年来一直在某粮油收储库处购买小麦,双方合作均是口头协议,由酒业公司支付货款后,粮油收储库开具《提库单》,酒业公司即到粮油收储库提货。2015年3月初,双方协商购买小麦,约定了价格和数量,款到发货。酒业公司分三次向粮油收储库支付货款39万元,其中两笔货款是通过农业银行转款,一笔货款由于粮油收储库的财务人员不在,由其副主任马某某收取了13万元的现金,并出具《收条》一份。2015年5月被告(粮油收储库)两次向原告(酒业公司)发货115.92吨。然而,马某某将13万元挪用(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交付尚欠的34.08吨小麦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粮油收储库不服,提起上诉。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马某某作为上诉人的副主任分管粮食储运和经营工作,其在财务人员不在的情况下出具收条。马某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马某某代表单位收取货款的行为后果应由上诉人(粮油收储库)承担。至于马某某收到货款后是否入单位的账,以及其是否存在挪用公款,都属于粮油收储库内部管理的问题。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凉山州民二庭副庭长董永亮说,某粮油收储库系国有企业,其在经营管理销售中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作为民营企业的某酒业公司依法按正常的商业行为进行经济活动,其权利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依法保护。该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处理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纠纷时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凉山中院供图

当天新闻发布会后,凉山州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召开,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等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

“两页以上的合同建议都加盖骑缝章”“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在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在座谈会上,凉山州中院相关人员为参会民营企业给出不少实用的工作建议。近年来,凉山州两级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完善服务保障举措,在转变司法理念、化解矛盾纠纷、打击违法犯罪、优化司法服务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推动建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凉山州法院院长范文清表示,凉山州法院将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审判执行工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坚决制裁侵害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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