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村一幼”参照管理

2019-05-14 10:53:4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云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何勤华)5月14日,记者从凉山州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近日,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凉山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分为总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明确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包括食品安全制度、许可、公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维护、量化分级管理、明厨亮灶等。

该办法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统一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对外承包。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食品留样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统一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对外承包。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或“一村一幼”幼教点,以及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或“一村一幼”幼教点的食品安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凉山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凉山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凉山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经营行为,有效预防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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