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规范政府立法工作

2019-11-27 10:13:43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网编辑:王云

近日,凉山州印发了《凉山州人民政府立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指出,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规章的名称一般采用规定、办法。

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提供项目名称、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上位法未作规定,改革发展急需,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应当立项;二是上位法已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或者作出授权性规定的,应当立项;三是上位法正在制定、修订的,暂缓立项;四是能够综合立项的,不单独立项;五是需要规范的事项可以通过立法以外的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立法草案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主要部门牵头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的立法草案可以由州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符合立法权限要求;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三是不得规定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内容;四是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易懂,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五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一是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二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三是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四是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是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六是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处理;七是部门权限、职责划分明晰;八是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有关材料发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经过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立法草案,由州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修改完善,报请州长签署州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后,及时在政府公报、凉山日报和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刊载。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公共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州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规章解释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州人民政府依法报送省政府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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