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挪用公款女乡长获刑1年6个月 将继续追缴赃款

2018-05-20 13:37:1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云

■四川日报凉山全媒体中心记者 何勤华

5月18号上午,雷波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雷波县溪洛米乡人民政府乡长冯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并当庭进行宣判。

被告人冯某某,女,汉族,1986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被捕前任雷波县溪洛米乡人民政府乡长。4月4号上午,她主动到雷波县纪委监委自首,承认自己私自取走了老百姓存折上的扶贫款。

经审理查明,早在2012年,时任一车乡副乡长的冯某某利用分管一车乡民政、低保等工作之便,多次从该乡67人67张雷波县农商银行存折中挪用雷波县民政局下发的失依儿童补助金共计人民币885315元,用于赌博和偿还高利贷,由于数额较大,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冯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诉机关认为,鉴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雷波县纪委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留置和羁押的,留置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

二、被挪用的公款八十八万五千三百一十五元,法院也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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