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通讯员 曾凡勇)近日,甘洛县公安局在“冬攻”行动中查处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件。
2019年2月12日16时许,甘洛县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阿呷某某报警称:在甘洛县普昌镇足木村公路的电线杆、围墙及停放的车辆上上发现张贴有侮辱自己的照片。甘洛县公安局普昌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依法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通过调查和相关证据的指向,确定了张贴照片侮辱他人的行为系同村村民阿木某某所为,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其至甘洛县公安局进行调查,阿木某某如实对其侮辱他人的行为进行了如实的陈述及申辩。
目前,阿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已对阿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警察蜀黍普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