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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交警通报一批交通肇事案例

www.scol.com.cn  (2017-12-29 10:45:24)  来源:凉山城市新报  
编辑:王云  

2017年,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相关条款之规定,对6名在凉山州境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5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且终身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切记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报警、抢救伤员,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逃离现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安全、文明出行,切记不要触碰法律红线,给他人和自己的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

案件通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案件

(一)应益翻,身份证号330324XXXXX

XXX8038,准驾车型C1。

2016年9月24日20时04分,应益翻驾驶浙C079XX号小型越野客车,当车行至喜德县冕山镇泸苏路17公里+500处时,因操作不当,将路边的一行人碾压致死,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2017年1月16日,喜德县人民法院判决应益翻交通肇事罪。

(二)墙仁林,身份证号513433XXXX

XXXX2110,准驾车型C1。

2016年11月10日,墙仁林驾驶川WJL6XX轻型普通货车,从泸沽镇方向至冕宁县城方向行驶,20时20分,行驶至国道108线2690KM+600M(冕宁县复兴镇白土村)时,与从行驶方向公路左边往右边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2017年3月29日,墙仁林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交通肇事罪。

(三)阿扭拉古,身份证号:513433XXXX

XXXX3713,准驾车型:C1。

2017年2月9日23时50分,阿扭拉古驾驶牌号为川WDK5XX的小型汽车行至泸苏路(冕宁段)900米时,与行人阿的XX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2017年3月29日经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决阿扭拉古交通肇事罪。

(四)罗清元,身份证号:5134351XXXXX

XXX0815,准驾车型:D。

2015年8月22日6时许,阿支XX找到罗清元口头达成协议,由罗清元将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甘洛县开到越西县。6时47分罗清元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阿支XX从甘洛县汽车站出发,8时30分许,当车行至省道208线(乌斯河——金阳)70公里100米时,因罗清元超速行驶、临危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撞向公路左侧防护栏后向右侧翻,致乘座人阿支XX被抛出公路外的山崖下死亡, 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2016年3月1日,罗清元被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决交通肇事罪。

(五)熊德明,身份证号:513426XXXXX

XXX1313,准驾车型:B2E。

2016年8月3日18时40分,熊德明驾驶一台装载车,行至乌东德电站左岸5-4隧道5号支洞时,装载机制动系统失灵,发动机熄火后又造成方向盘失灵,在隧道内左冲右撞,致造成发现险情后下车躲避的任某、瞿某被碾压致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2016年12月9日,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熊德明交通肇事罪。

(六)黄磊,身份证号:513401XXXXX

XXX283X,准驾车型:C1。

2015年5月19日,黄磊驾驶云AU5XXK小型客车从西昌市兴胜乡向礼州镇方向行驶,22时10分,当车行至108国道2739公里650米处时,与骑行自行车的孙XX相撞,造成孙XX受伤后驾车逃逸,孙XX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5年10月12日,黄磊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交通肇事罪。

二、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案件

(一)董小芳,身份证号:513423XXXXX

XXX9323,准驾车型:C1。

2015年11月26日6时30分许,董小芳醉酒后(血样乙醇含量为:158.39mg/100ml)驾驶川WBN7XX号小型轿车,从盐井镇往梅雨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泸沽湖大道香城大桥段预留口处时,因车速控制不当,与相对方向沙XX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骑车人沙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9日经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董小芳交通肇事罪。

(二)赵云,身份证号:513423XXXXX

XXX0470,准驾车型:C1E。

2016年9月9日22时27分,赵云醉酒后(血样乙醇含量为:218.67mg/100ml)驾驶牌号为川WFL9XX的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冯XX、王XX,从盐源县城往卫城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省道307线(泸州——盐源)753公里200米时,与同向右转弯待起步的川W64XXX号重型平板货车上装载的“现代牌”挖掘机在大臂与动臂连接处相撞,造成乘车人冯XX、王XX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3月1日,赵云被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交通肇事罪。

(三)张胜,身份证号:513424XXXXX

XXX2811,准驾车型:C1E。

2016年10月30日18时35分许,张胜醉酒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34mg/100ml)驾驶川WRU6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莫XX、尤XX、李X从盐源果场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盐果路2KM+100M时,因操作不当,将车驶离路面翻于桥下河沟内,造成乘车莫XX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3月16日,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决张胜交通肇事罪。

(四)张德彬,身份证号:513424XXXXX

XXX1215,准驾车型:A2。

2016年5月24日21时35分许,张德彬醉酒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15mg/100ml)驾驶川WN96XX号轻型货车,从德昌县锦川乡沿108国道往永郎镇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08国道2868KM+700M处时,由于醉酒驾驶,车速控制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川W123XXX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7日,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张德彬交通肇事罪。

(五)张联洪,身份证号:513124XXXXX

XXX4918,准驾车型:C1。

2016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张联洪醉酒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83mg/100ml)驾驶川TJR7XX号小型越野车,反攻搭乘张XX、谌XX等五人,由宁南县白鹤滩镇新集镇向白鹤滩镇六城坝营地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白鹤滩镇六城村2组时,由于醉酒驾驶致车驶出路面,翻于道路坎下50多米处,造成乘车人张XX当场死亡、谌XX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20日,宁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张联洪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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