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去年西昌共13763起交通事故 死亡人数100余人

http://www.scol.com.cn  (2017-01-17 10:11:14)  来源:凉山城市新报  
编辑:王云  

近日,记者在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中队了解到,西昌市2016年共发生了13763起交通事故,平均每天发生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约37起,共计死亡人数100余人,受伤人数5341人。未确保安全在道路上行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占半数以上。

2016年以来,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较2015年相比趋于稳定,但是由于如今路面行驶车流量增加,市民出行量大等因素,2016年的交通事故数量略有上升,除了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之外,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的提高也尤为重要。

未确保安全行驶

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2016年西昌市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未确保安全在道路上行驶引发的事故有7587起,违法变更车道的有3569起,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的有2607起。

未确保安全包括了多种交通道路行驶的不正确行为,例如坐车不系安全带、占用应急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开车打手机、超速行驶、马路边随意停车等等行为。

切勿小看这些行驶过程中的小行为,据数据显示,这些不起眼的道路交通行驶行为正潜藏着巨大的交通事故危机。在去年的交通事故中,大部分的案件均是未确保安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据了解,驾驶员在下车开门时未注意周围环境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时未打转向灯随意变道导致擦挂、追尾等交通事故的发生,在道路行驶时未保留足够车距,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等情况,均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6年12月14日,在108国道礼州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就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14日晚10点左右,驾着一辆黄色奇瑞QQ车的俄木某某因在行驶过程中,一辆大货车迎面使来,俄木某某眼睛一晃,在未能看清楚路面状况的情况下,加速前进撞上一名行人,造成其当场死亡,俄木某某肇事逃逸后的第二天前去自首。而俄木某某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2016年11月21日早上,曲木日合驾驶川W61567中兴自卸货车从西昌市太和镇垃圾处理场往西昌市区方向行驶;8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西昌市太和镇新西大路时撞到了由张念驾驶的川W2968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尾部,造成了曲木日合受伤,两车受损。

经调查,当事人曲木日合在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状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最终曲木日合承担了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电动自行车事故

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数的六成

除了行驶车辆自身未能提高安全意识导致处于未确保安全行驶当中之外,在道路中四处穿梭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是高居不下。

在数据统计中,按照事故发生的车辆类型分类,去年西昌市交通事故货车发案155例,小车发案4452例,电动自行车发案8587例,二轮摩托512例,其他(自行车、三轮车等)57例。其中,电动自行车发案就占了约6成,小车发案约占3成。

“在路上行驶,最讨厌的就是四处乱穿的电瓶车,一不小心就穿到你身边,还靠你特别近,一不小心就会撞上,经常不看红绿灯到处横穿马路,让人很心塞。”这是不少小车司机的心声。

据数据显示,电瓶车的交通事故发生率确实较高,且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不在少数。据法制中队民警罗刚分析,电动车之所以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高机率,主要原因有两点。

首先,根据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若是不符合要求的载人行为,无疑为电动自行车增加了重量的压力,如此一来,电动车的安全性及稳定性就会变差。

其次,电动自行车经常不按信号灯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影响路面交通秩序。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6年5月25日,苏尔落驾驶川WEW3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西昌市马鞍乡王巴汝乡方向行驶,下午1时许,当车行驶至西昌市巴汝乡俩谷村三组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翻于路下,造成苏尔落当场死亡。

随后根据调查,当事人苏尔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

2016年11月29日晚,杨端猛驾驶川W078883号电动自行车从西昌市佑君镇金营村往经久乡经久村二组路段行驶时,撞到由郭海权驾驶的临时停靠在路边的川W55782号重型货车尾部,造成杨端猛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8日,杨端猛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由于当事人杨端猛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

最终判定当事人杨端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海权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闯红灯、酒驾、随意变道

你以为的小问题均是马路杀手

从数据上来看,小车发案所占的比例也不少,其中比较典型的交通事故,多是闯红灯、饮酒驾驶、随意变更车道等引起的。尽管近月来,西昌市交警大队加大了酒驾查处力度,但是市民们的酒驾意识均较为淡薄,未引起足够重视。以至于酒驾仍是交通事故发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想要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是最重要的原则。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6年12月4日晚,巴情木散驾驶川WBL930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搭乘阿的伟格从西昌健康路向民族风情园方向行驶,22时许,当车行驶至西昌市民族风情园路路段时,冲上道路人行道撞到行人杨开珉后,又冲入路边一餐馆,造成杨开珉、餐馆内4名人员受伤,餐馆设施设备受损。

根据现场照片、图片及勘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鉴定等证据,当事人巴清木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终判定巴清木散饮酒驾驶,负上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

2016年11月07日,罗某驾驶川WGV787号厢式货车从西昌市姜坡路往马道方向行驶,6时24分当车行驶至西昌市滨河南路路段处时撞到行人游某,造成游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罗某将车辆驱离现场。根据调查,罗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截至目前,罗某已遭到起诉。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