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017-02-20 10:22:5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云

■四川日报凉山全媒体中心记者 何勤华

2月18日,凉山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凉山彝族自治州立法条例》。

长期以来,凉山州立法工作都是按照法律和省相关规定以及经验开展的,没有建立和形成一套适合自治州立法活动的制度和机制,存在程序不规范、质量待提高等问题。制定凉山州立法条例十分必要。

为了适应立法法对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内容、新要求,也为了规范凉山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和州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州立法条例纳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州人大民法宗外侨委员会与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密切配合,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经历征求意见、初审、座谈、讨论、完善等程序后,形成了立法条例草案。

据了解,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对规章的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

该条例共设总则;立法规划、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起草;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常委委员会立法程序;规章的备案审查;其他规定;附则等七章、52条。

立法条例提出,凉山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凉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凉山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凉山彝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经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将报送至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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