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10万元!凉山通报6起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2022-12-16 15:38:35来源:川报凉山全媒体编辑:王云

四川在线消息(康晓敏)12月16日,据凉山州市场监管局消息,今年以来,凉山聚焦民生和新消费领域、重要商品和要素、商业营销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近期,该局通报6起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具体为:

一、会理市某经营部商业诋毁案

会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大凉山某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反映某经营部向客户宣传“某桶装水出现质量问题”“某桶装水指标不达标”等损害投诉人的言论。

经查,该经营部在与大凉山某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届满后开始经营其他品牌桶装水,在客户询问时,以“某桶装水质量有问题”等不真实、不公正的言论,损害了大凉山某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盐源县某加油站利用近似标识实施混淆行为案

盐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市场监管局交办函,称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举报盐源县某加油站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授权,擅自使用仿冒中国石油加油站外观设计、装潢,严重损害中国石油和消费者权益。

经查,该加油站于2019年使用“中圆石油”字样,加油区上的加油罩棚、加油机、加油站工作人员工作服等装潢、设计均与中国石油外观设计相似,以上行为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中国石油的加油站。

该加油站实施的混淆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南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经营未备案预包装食品案

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该贸易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2日起通过在门店设置宣传展板、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里发布广告、召开经营者会议进行产品介绍等形式,宣传所销售的道圣康膜产品,且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证据材料,不能提供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手续。

该贸易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经营未备案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布拖县某粮油店实施混淆行为案

布拖县执法人员在对某粮油店大米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一批大米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等。

经查,该粮油店共购进梁山好汉牌秋田小町王大米1202袋,在该批大米运输过程中,部分大米外包装破损,当事人将外包装破损的大米私自分装到余康牌松花江小町香精品米的袋中进行销售。梁山好汉牌秋田小町王大米与余康牌松花江小町香精品米在规格、产地、生产厂商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对公众产生误导。

该粮油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西昌市某美容院虚假宣传案

州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某美容院经营场所内展示有13块荣誉牌匾,执法人员向该美容院制发了限期提供材料的通知书,并函请州民政局协助查询上述荣誉牌匾的颁证机构登记信息。

经查,州民政局未查询到牌匾颁证机构的相关注册登记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牌匾的依据及牌匾发放单位资质、评选标准等材料,也未对牌匾的真伪性进行核实,但实际进行了展示,宣传其所获荣誉,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效果。

该美容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越西县某家具店商业诋毁案

越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放有宣传内容为“家具大揭秘产品来对比”的宣传展画,并将自己销售的家具与其它品牌家具放在一起,并配有图片和文字的对比,展示自己销售的家具,诋毁某品牌家具,误导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家具质量更优,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查,宣传展画中的某品牌图片是当事人从网上下载,图片对比文字系当事人自行编辑,某品牌家具的图片及对比文字内容均不真实,系当事人虚构。

该家具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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