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发布“春雷行动2022”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2-01-17 10:26:25来源:四川在线凉山频道编辑:王云

四川在线消息(曾雪梅)日前,凉山州市场监管局发布凉山“春雷行动2022”第一批典型案例。具体为:

一、西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食品和经营未经检疫肉制品以及违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案。

2021年2月19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案件线索对西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冻库库房进行突击检查。经检查在上述冻库发现冷冻鸡脚筋2件、阿兰那牛肚、鸡肾数件。通过外包装相关英文标识初步判定产品原产国为德国、印度等国。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冻品肉制品检疫证明或海关通关手续、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2021年2月20日,西昌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伪造虚假证件。该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的有关规定,西昌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有关规定,将该案提交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目前西昌市市场监管局、西昌市公安局正在联合办案,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完善。

二、越西县某烟酒行涉嫌经营假冒伪劣白酒案

2021年11月29日,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和县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在越西县某烟酒行出租房内查获五粮液、青花郎、贵州茅台酒、国窖1573酒、剑兰春酒数瓶。经查,越西局扣押的上述五粮液等名酒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越西局于2021年12月27日将该案件移送越西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进行调查。

三、宁南县某小吃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14日,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凉山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宁南县某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小吃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1年12月27日,根据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某小吃店案,行为人有非法添加之行为,超标10倍,情节严重,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的审查意见,宁南局将该案结案并移交宁南县公安机关处理。

四、会东县某医院违规收费案

2021年9月16日,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会东县审计局的信息,对会东县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医院存在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纱布、棉签、一次性床罩、压脉带费用以及在B超检查中额外收取住院病人B超室专用消毒耦合剂费用的情况,上述费用合计1171282.9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会东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71282.92元、罚款234256.58元的行政处罚。

五、会理县某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会理局于2021年10月29日、10月30日分别接到张某、马某“某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标价与实际收费不一致”的投诉举报。经查,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1月4日,该公司未按照7.35元/升销售柴油共计13598.17升,应收费99946.54元,实际收取108241.43元,多收取8294.89元。该公司未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柴油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会理局责令该公司退还消费者多收的油费,改正未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294.89元、罚款16589.78元的行政处罚。

六、甘洛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0月22日,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甘洛某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广告内容含“坐享新大桥(规划中)、新桥、老桥红利,临近滨河路、滨河北路等城市要道;向北有新汽车客运总站(规划中),30分钟上峨汉高速,向南有西运司甘洛汽车站,10分钟到成昆高铁站;出门即双向多车道,构成立体交通路网,尽享半小时通勤圈。四通八达,出行便捷。”用语。经查,该公司发布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甘洛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陈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雷波脐橙”专用权案

2021年12月13日,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雷波县农业农村局在雷波县永久大桥左岸卡点的现场检查中,在一辆轿车的后备箱内发现外包装上印有“大凉山雷波脐橙”的包装脐橙47箱。经查,该批次脐橙是当事人陈某某从云南省永善县王某某处购买,共购进770斤,均使用具有注册商标标志的“雷波脐橙”专用包装箱包装,包装箱由陈某某本人提供。陈某某用“雷波脐橙”专用包装箱包装其在云南购买的脐橙的行为,侵犯了“雷波脐橙”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雷波脐橙”包装箱包装雷波县辖区以外的脐橙,并给予没收涉案的47个雷波脐橙专用包装箱、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会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0月25日,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关于会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个批次香米饵块的检验报告(省局委托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会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盐源县某农资专销部(陈健琼)涉嫌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1年12月3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关于盐源县某农资专销部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农资专销部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盐源局于2021年12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十、普格县某汉堡店进行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案

2021年12月9日,普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称普格县某汉堡店虚假宣传与实际不符。经查,该店于2021年12月初开展了一个“30元2只全鸡”的活动,并在店门口张贴了宣传海报,海报上写有“30元2只全鸡,3种风味•自由选择,请扫码购买”等字样。通过扫码进入购买页面后却显示的是“3选2全鸡券包”,券包不能直接兑换两只全鸡,有其他附加条件,故该汉堡店的活动宣传广告与实际活动不符。该汉堡店进行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普格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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