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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首例销售伪劣农药案开庭

http://www.scol.com.cn  (2017-05-19 10:24:02)  来源:凉山城市新报  
编辑:王云  

2017年5月11日,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公开庭审理这件售假入刑的首例销售伪劣农药案。

2015年石榴成熟季节时,苏明军在李某处购买了“三无”50%百菌消悬浮剂、20%啶虫脒可溶液济、325克/升苯甲﹒嘧菌酯易溶性液济、480克/升毒死蜱乳油,250克/升苯醚甲环唑乳油系列农药产品。使用后并没有起到作用,致使自己的4043株石榴果子受到严重的病虫害,造成了462100元的经济损失。于是把使用的系列农药经会理县农牧局抽样、封存、送检给四川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向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诉、指控。

庭审上、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论,庭审查明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农艺师职称人员,在县农业局供职,2009年停薪留职从事“李师农化”农药门市。2015年3月,李某自称从一农药推销商手中购买前述五类农药产品,然后又销售了一部分给被害人苏明军,造成苏明军的经济损失达46余万元。

“本案无生产者下落,只有销售者李某,真是奇特!”合议庭总结说。

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本案。

我国刑法对制假、打假产品历来重视,原1979年刑法就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1997年新刑法修改后,把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列为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列。但法律虽有条文,打击起来难度却较大,假农药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就是其中较难突破的难题。本案中,被害人施用假农药后,造成石榴褐斑病,这个病又是否与气候,土壤因素有关?与施农药剂量有关?经过侦查机关会理县公安局的缜密侦查,被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慎密审核,这些难题都被一一破解。

本案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标准又是什么呢?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两高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使生产遭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损失的,为重大损失(2万元为“较大损失”、50万元为“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的农药而进行销售,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46万余元,当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公诉人庭审辩论的公诉词以及公诉书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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