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式”“众筹式”贩运海洛因2.3万余克……四川两大毒枭被执行死刑

2020-06-11 15:38:3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云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任鸿)6月11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6月10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令,对凉山州特大“家族式”“众筹式”贩卖、运输毒品案的两名大毒枭刘和恩、余朝勇,依法执行死刑。该案是公安部督办案件,也是四川省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职案件。

刘和恩等1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主要案发地位于毒情形势严峻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涉案地区辐射四川、云南两省多个地区。该案是一起以家族、亲友勾结串联共同出资实施的特大毒品案件,具有明显的“家族式”“众筹式”特点。主犯刘和恩、余朝勇三次组织同案人员贩卖、运输海洛因,涉案毒资300余万元,现场挡获的海洛因多达70块、约2.3万余克,案发前已有部分毒品流入社会。

经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和恩、余朝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宣判后,刘和恩、余朝勇等10名被告人上诉。

在该案的二审审查期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任主办检察官的5人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组针对案情及各上诉人上诉理由、多名被告人不认罪等情况展开大量的补查补证工作,调阅了大量涉案资料,走访询问了多位证人,补充、调取、完善了多组关键证据,制作的出庭预案达上百页。冯键还重点提讯了两名死刑上诉人,并在提讯过程中向上诉人说明了相关刑事政策。2018年12月17日,冯键出席二审法庭并发表出庭意见,指出对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适用死刑是我国刑法的鲜明态度。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上诉人席某建议二审法庭酌情从轻改判,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大量、客观、充分的证据面前,部分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认罪。

2019年4月18日,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对刘和恩、余朝勇等人维持原判,对当庭认罪的席某酌情从轻改判等建议。

202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和恩、余朝勇的死刑判决。6月10日,两人被依法执行死刑。检察机关派员依法临场监督。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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